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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鴿生產用藥安全管控技術性指導意見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鴿生產、消費和出口國家,其作為食用產品可追溯至《周禮·天工·庖人》記載,當前已成為優勢特色消費養殖產業之一,在鄉村振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分布在廣東、河南、江蘇、安徽、山東、新疆等十余地區。由于寄生蟲病、消化道病和呼吸道病發生頻率高,在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使用氯霉素、替硝唑等禁用藥物,以及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諾沙星、多西環素和氟苯尼考等常規藥物殘留超標問題。為確保鴿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技術性指導意見。

    一、不得使用禁用藥物、停用藥物及不得檢出的藥物

    (一)不得使用的藥物種類

      1.禁用藥物:氯霉素、洛硝達唑、替硝唑、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等(具體以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為準)。

      2.停用藥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原料藥的各種鹽、酯及其各種制劑;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種獸藥的原料藥及各種制劑等(具體以農業農村部相關公告為準)。

    (二)允許使用但不得檢出的藥物種類

      地美硝唑、甲硝唑等(具體以GB 31650和GB 31650.1為準)。

      禁用藥物和停用藥物在鴿養殖中均不得使用。上市產品不得檢出禁停用藥物、允許使用但不得檢出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使用后果

      1.違法使用禁用藥物的后果。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相關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或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尚不構成犯罪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執行。

      2.違規使用停用藥物和未經批準藥物的后果。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并對飼喂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獸藥殘留超限量的后果。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相關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生產者在采購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保健砂等投入品時,建立采購記錄,主動索取并保存相關憑證至少2年。生產過程填寫《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等。萬一誤用不合格投入品而被檢出產品不合格時,根據現有法律,生產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能積極提供有效憑證等證據,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非法制售者承擔責任。

    二、規范使用批準藥物

    (一)科學用藥

      遵守獸藥使用規定。嚴格按照獸藥標簽或說明書的相關要求用藥,切忌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執行用藥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參照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印發的《畜禽養殖場(戶)獸藥使用記錄(樣式)》,以備檢查與溯源。

    (二)符合限量

      有條件的,在產品上市前可開展自檢或委托檢測,確保常規藥物殘留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31650和GB 31650.1的要求。

    (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生產者應當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對生產銷售的鴿產品進行質量控制,保證不使用禁停用的藥物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藥物不超標,上市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產主體在嚴格落實質量控制相關要求的基礎上自覺、自行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并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

    三、質量安全技術防控措施

      保證鴿產品質量安全,要從源頭抓起,實施“從產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引種、投入品、養殖等環節的質量管控,通過預防減少用藥,實現產品質量安全提升。

    (一)良種選擇

      從具有資質的種鴿場引進。引進的種鴿在單獨的場所隔離觀察,經動物防疫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供生產使用。不得從疫區引進種鴿。

    (二)投入品要求

      飲水符合NY 5027的規定。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符合GB 13078的衛生要求,并滿足鴿不同生產階段的營養需要。遵守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休藥期制度等要求。保健砂和巢盆墊料應干燥、衛生。定期檢查防止投入品因存放不當發生霉變。

    (三)密度控制

      每對親鴿哺育2~3只乳鴿為宜;童鴿保育籠飼養4~5只/籠為宜;青年鴿按公母、體重大小分群管理,采用網上飛棚飼養8~10只/m2為宜;產鴿宜采用單對籠養。

    (四)環境控制

      適宜溫度為10℃~30℃,應注意防暑降溫或御寒保暖,相對濕度為30%~75%。產蛋鴿舍內應配備人工光源,光源分層交替錯落布置,光照時間為15h~16.5h,光照強度為15 lx~25 lx。舍內環境空氣質量參照NY/T 388的規定。

    (五)日常管理

      外來運輸車輛禁止進入生產區。凈道、污道嚴格分離。及時清運舍內糞污,減少產生有害氣體。飲水設備、保健砂槽保持清潔衛生。巢盆墊料使用前宜進行消毒處理。飼場區定期滅鼠、蟲和蚊蠅。

    (六)疫病防控措施

        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指導策略建立鴿生產防疫體系。

    清潔消毒:對生產區域、生產器具、無害化處理區等應定期清潔消毒,提高生產場衛生水平,發生疫情時應增加消毒頻次和做好場區封控管理。

    減少應激:高溫季節、免疫前后或轉群時,宜使用微生態制劑、維生素電解質等生理機能調理劑,減少鴿群應激反應。

    免疫接種:對鴿新城疫、鴿痘等開展監測,依據當地疫病流行實際制定精準免疫計劃,定期監測抗體水平,提高群體免疫力,不使用保存不當的疫苗。

            藥物防控:加強鴿毛滴蟲病、細菌性疫病監測,在獸醫指導下科學合理使用獸用抗菌藥和中獸藥,必要時進行藥敏實驗,并優先選擇中獸藥進行預防和治療。

    特別提醒:

      1.通過飲水或混飼給藥的,結束時應沖洗水線、清潔飼料輸送器具等受到獸藥污染的設施直至無藥物殘留。

      2.中獸藥、微生態制劑等應選擇正規的生產廠家,為防止隱性添加化學藥物成分影響鴿產品質量安全,建議對其進行質量監控評價。

      3.沒有明確在鴿上休藥期的獸用抗菌藥,建議使用前開展安全間隔期評估,以防存在不適用鴿生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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