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年)》解讀
一、修訂依據
《河北省農業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2021年)》(冀農規〔2021〕3號)施行以來,《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繼進行了修正、修訂,農業農村部新頒布、修訂了《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部門規章。
為嚴格規范河北省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做到同一區域同一違法情形相同標準處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結合河北省執法工作實際,有必要對《河北省農業綜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2021年)》進行動態調整。
二、修訂過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以及《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規定,起草了《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年)》,征求了行業管理處室、行業協會、管理相對人、一線執法人員等的意見,并經省農業農村廳官網公開向公眾征求意見。在充分吸納相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審議稿,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年)》共涵蓋種子、農藥、獸藥、動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等16類,囊括了河北省農業領域執法事項中所有可裁量的執法事項。每一類都列明了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裁量階次依適用條件從輕微到特別嚴重,一般不少于三個,每一個階次一一對應違法情形和自由裁量標準。
四、適用范圍
河北省各級農業農村執法部門進行農業領域行政處罰,適用本自由裁量權基準。